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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里大榮物流-託運條款

 

  1. 本託運條款依據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令所制定,於託運人將貨物委託 嘉里大榮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運送時適用之,經託運人審閱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2. 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虛偽不實或未填寫完整所致之損害及責任,由託運人負完全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託運貨品誤送或運送人遭政府機關裁處之處分、罰鍰、運送人或第三人受有身體、財產損害等。
  3.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妥善包裝,如有包裝不嚴、瑕疵或易致貨物破損者,經運送人通知後託運人仍未改裝,若託運物因此受有損壞,運送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運送人亦得拒收或代為包裝後承運,因此所衍生之費用由託運人自行負擔。
  4. 下列情況,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 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
    • 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單者、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
    •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 託運人要求運送人額外之負擔者。
    •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 下列貨品為禁運物品。若因託運人未如實告知運送人,發生貨物毀損、遺失,運送人不負賠償之責;若造成運送人或第三人之損害,須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1. 槍炮彈藥刀劍類、走私物品等危險、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2.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
      3. 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4.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5. 遺骨、牌位、佛像等。
      6. 活體動物(狗、貓、小鳥等)、動物屍體、標本或其他具感染性、易腐敗、不易保存之物品者,包括但不限於:母乳、疫苗等。
      7. 證件類(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8. 無法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等。
      9. 大理石、金剛石、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玻璃瓶裝、木石雕刻藝品或歸屬易碎之物品者。
      10. 冷凍、冷藏或其他需溫控運送之貨物。
      11. 煙火、炮竹、油品、瓦斯瓶、高壓瓶罐、含毒性化學物質、稀釋劑等易燃、揮發性、腐蝕性、化學性物品。
      12.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3. 其他經託運人與運送人共同認定、依法或依例不予承運之物品。
  5.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6. 託運人同意下列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與交付收件人有相同效力:
    • 交付地點為住宅者,以管理人(警衛)、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 交付地點非住宅者,以管理人(警衛)、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7. 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含第六條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無法收受時,託運人應於運送人通知後對貨品做處置指示,否則運送人得將貨品退還託運人,因此所生之費用仍由託運人負擔。經運送人配送二次仍無法收件,運送人得改以請求收件人至站所自領,運費依原價計算,不得要求退還差額。
  8. 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運送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貨物原始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或因包裝不嚴(牢)所致者。
    • 因貨物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
    •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颱風等天災所致者。
    •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 貨物為退回(逆物流)之不良品。
    •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 託運人未如實告知運送人之禁運物品。
    • 低溫包裹未預冷6小時至冷藏狀態,或12小時以上至冷凍狀態。
    • 其他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事故或禁運物品。
    • 託運物品為不規則貨物(包括但不限於非裝箱貨物、表面不平整有突出物、超大、超重、超長貨物)或易腐敗、建議進行溫控運送貨物 (包括但不限於生鮮品、蔬果等),惟託運人指定以普通、常溫運送。
  9. 若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未載明或隱蔽貨物品名、性質者(如:忌火、忌水、輕放、爆炸品、或易損壞品或其他應注意事項等) ,貨物發生毀損之情形,運送人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或免賠償之責。
  10. 運送人於貨品完成交付收件人簽收後,貨物之危險已轉由收件人負責,運送人之運送責任消滅。
  11. 收件人於受領運送貨物後發現貨物內部瑕疵,須於收件後3日內通知運送人(低溫貨件須於收到貨品後一小時內反映並拍照留存),以利查證。收件人若逾上述期限始行通知,運送人得不予受理。
  12. 以下貨件若運送人同意承運,須採下列條件收費:
    • 運費需加5成計價:
      1. 超長貨件:單件高度或長度 > 160公分者。
      2. 超重貨件:單件重量 > 40公斤者。
      3. 超大貨件:單件才積 > 7才者。
    • 裸裝、過長、過重、過大及不規則貨件一律改以棧板積載,並以板計價
      1. 不規則貨物:如氣泡袋、塑膠袋....等蓬鬆無法堆疊貨件。
      2. 裸裝貨物:未完整包裝之五金零件、長條形、管狀 、機械、機具、引擎、變速箱、床墊....等。
    • 標準棧板:長100cm×寬110cm,棧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60公分。超過此規格之貨件須換算符合的板數計費。
  13. 貨物報值與賠償:
    • 貴重物品應報值(在託運單詳填貨名及金額),未報明者,一律視為普通運送。經報值後同意承運之貨物,加收其報值額百分之一為報值費,報值額每筆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物品發生毀損、滅失,報值物品以報值額為賠償上限;未報值物品,每件最高不超過三仟元為賠償上限。
    • 運送物本體以外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貨件經簽收完整者亦同。
  14. 包裝貨物每件重量需低於30公斤,體積長、寬、高皆不可超過45公分,以一個人可自行搬動為限。
  15. 才數的計算方式
    • 1才=1立方台尺=約為(30㎝)³。
    • 尺寸計算:最大長×最大寬×最大高。
    • 膨鬆貨件請依體積換算才數。
    • 沉重貨件請依重量換算才數。
    • 同一筆運費計算低於底價者,以底價計價。
  16. 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 為提供您貨品託運服務及完成本服務,您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處理、利用以及管理。
    • 蒐集目的:為提供貨品運送、代收貨款等服務,並進行客戶資料管理、行銷、統計與分析及提供與貨品運送、送達簽收之相關查詢服務。
    • 個人資料類別:寄件人與收件人之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於提供運送、代收貨款及相關查詢服務之期間,於台澎金馬、收件人所在地及貨品運送過程必須行經之地區,供本公司員工、委外廠商或貨品聯運業者進行運送路線安排、客戶帳戶管理、運送進度檢索查詢,以及身分辨識、物流服務、帳款處理、貨故理賠及其他為提供貨品運送、代收貨款等服務所附隨之必要事項,而透過電子文件、紙本、內部電腦系統之輸入/傳輸/儲存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而為利用。
    • 由於上開個人資料係本公司為提供運送服務所須蒐集之必要資訊,若您拒絕提供部份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將造成本公司無法提供您所需之運送服務。
    • 您可以透過本公司客服專線412-8999(手機請加02),就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向本公司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
  17. 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民國其他相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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